律师文集

律师文集

您当前的位置: 广安离婚律师 > 律师文集 > 离婚手续>正文
分享到:0

 

  一、离婚房产过户如何办理

  1、准备离婚房产过户材料:

  (1)离婚判决书/离婚协议/离婚证及其复印件;

  (2)房产证(如有共有证的,包括共有证);

  (3)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;

  (4)房产登记申请书;

  (5)委托人办理过户,除了以上资料还应该携带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。

  2、离婚房产过户相关手续

  申请人准备好过户申请材料之后,需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。相关流程如下:

  (1)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正(有离婚判决书无需办理),与此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;

  (2)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(即日完成);

  (3)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(10个工作日完成);

  (4)办理析产登记手续(7工作日内完成)并缴登记费;

  (5)取证。

  3、离婚房屋过户手续费:

  税类:契税按产价2%;印花5元。

  费类:登记费80元;交易手续费2%(按产价);工本费20元。

  二、离婚房产过户注意事项

  1、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房产过户,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,但一定要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,避免多生是非。

  2、离婚时,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,但必须要到民政局盖公章,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判决。如果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,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。

  3、离婚房产转移过户需要由双方共同申请,若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,除了要携带上文所说的资料,还应该提交公正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;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,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,需要注意判决书中必须要明确房产归属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。

  三、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

  1、男女平等原则

 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,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,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。

  2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

  这里的“照顾”,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,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,比如住房,分配给女方。同时,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。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。

  3、有利生活,方便生活原则

 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,不应损害财产效用、性能和经济价值。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,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、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。

  4、给予补偿原则

  依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的规定“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”

  5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

 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,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,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。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,没有明确的定论。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。

 

扫一扫关注广安离婚律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