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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香港居民王先生与景德镇市民李小姐于2003年在香港登记结婚,后因性格差异难于共同生活,自2006年开始分居,现双方同意协议离婚,咨询景德镇律师沈英华如何在内地办理离婚手续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》规定,非内地登记结婚,民政部门不办理离婚登记。沈英华律师据此告知王先生,可以向内地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,请求法院判决调解离婚。王先生遂在沈律师的帮助下向女方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,起诉后不到半个月,双方即在法院主持下成功办理离婚手续,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六个月审理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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