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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台湾一陈姓女子与丈夫协议离婚,丈夫同意在十年后支付妻子赡养费一百万元(新台币,下同),但两人离婚不久就复合,再度结婚,后因丈夫外遇,法院判准两人离婚,陈某要求前夫支付第一次离婚时约定的赡养费,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,第一次离婚的赡养费约定已失效。

  案情:

  陈某与丈夫十多年前结婚,不久协议离婚,丈夫担心陈某与女儿未来生活会有问题,曾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,“2010年给付赡养费一百万元”,但离婚后没几个月,两人又复合。

     两人第二次结婚,陈某不堪男方外遇不断,气得提起离婚诉讼获法院判准,陈某独自抚养女儿,但生活压力大、经济困难,她拿出第一次离婚时的赡养费约定,要求前夫付款遭拒。

     陈某提起履行离婚协议诉讼,前夫指出,当时写下这个约定是要陈某同意离婚的条件下才支付一百万元,但两人后来又再次结婚,之前的离婚条约定就已失效,否则两人第二次结婚后,陈某仍要他付一百万元,那第二次结婚有何意义。

     法院判决:

     法官审理认为,两人第二次结婚时,第一次协议离婚的约定就已失效,否则就丧失第二次结婚的意义,违反诚信原则;也就是说,丈夫因第二次结婚而撤销第一次离婚赠与妻子一百万元,原先的赠与赡养费约定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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